第五节 基层政权
第五节 基层政权
中华民国前期,县政府下设管区,管区下设十户长。
伪满大同二年(1933年)推行保甲制。县政府下设保,称保长;保下设甲,称甲长,甲下设
牌,称牌长,全县计6保,57甲,631牌。
伪满康德七年(1940年)废除保甲制,改为街村制。伪县公署下设村公所,称村长,村公所
下设区公所,称区长;区下设牌,称牌长。1942年村公所下设代表屯事务所,称代表屯长,设
事务员1人,联络员1人,下辖8个区(俗称大区长)。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县政府下设区政府,称区长,副区长;区下设乡,称乡长,
乡下没组,称组长。
1956年县人民委员会下设乡人民政府,称乡长、副乡长;乡下设作业区,称区长。
1958年12月县人民委员会下设人民公社,称正、副社长,人民公社下设生产大队,称大队
长;生产大队下设生产队,称生产队长。
1967年 4月20日,县革命委员会下设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称正、副主任,人民公社革命
委员会下设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称主任,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下设生产队革命委员会,称主
任。
1979年11月,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
1985年,县人民政府下设乡人民政府,称乡长、副乡长’乡人民政府下设村民委员会,称
村长;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称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