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户籍
第一节 户籍
伪满大同2年(1933年)警察署内设专职户籍员1人。户籍管理限于登记户口、钉门牌。伪满
康德八年(1941年)实行街村制,归屯并户,人口稠密区十家连坐,偏辟山区三五家连坐,称
“集团部落”。当时,出入部落须出示居民证;去北安、孙吴须出示国境证及照片。
1947年 7月绥棱县公安局建立组织制度,发放临时居民证。户籍管理主要是配合深挖叛匪
和土地改革。1948年 7月10日召开市民大会,宣传《户籍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划分居民组,
选出组长,登记临时户口,形成户卡。1948年7月15日至8月30日完成户口登记,全县户数1 7995
户,人口84 037人。据此健全户籍管理制度,注意特殊户口管理。
1958年开始严格控制农村户口进城落户。符合进城条件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公安局
批准,方可进城落户。
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户籍管理机构变化频繁,业务管理比较混乱。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户籍管理工作逐渐走上正轨,至1985年已形成管理体系,
由后头、泥尔河、绥中、阁山、克音河、双岔河、长山、靠山、三吉台、四海店、新曙光、林
兴、上集、绥棱等14个乡镇派出所管理辖区的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