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批捕起诉
第一节 批捕起诉
1950至1978年公安机关呈请逮捕案614件,决定逮捕 508件,397人;决定不捕21件,16人;
退回逮捕证10件,7 人。受理公安机关起诉案438件,532人,其中决定起诉256件,347人;免
予起诉 5件,4人,退回逮捕证2件,2人,出庭公诉181人。自侦案件98件,38人,其中经济案
16件;群众来信645件,监所检察9次,加刑案61件。
1979至1985年受理县公安局和林业公安局呈请报捕刑事案件 534件,667人,准予逮捕467
件,598人。受理经济法纪案 151件,170人,立案75件,91人,批捕26人。检察院自行立案、
侦破、逮捕人犯488人。批捕准确率98.9%。受理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刑事案532件,736人;实
际起诉484件602人;受理自侦案162件,179人,起诉75件,49人。构成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
的案件19起,上呈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准确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