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伪满时期的审判
第二节 伪满时期的审判
伪满大同二年(1938年)县内实行伪满保甲制度,各保下设警察署,管理各保治安及讼事。
县公署下设警察署,管辖各保警察署。县警察署审理县内刑、民案件,副县长核准后,由县警
察署执刑。
伪满康德三年(1936年),县警察署内设庶务课、刑事课,民事课,其经费开支由伪满洲国
司法部直接掌管,统一按月拨给。死刑案须报请绥化地区法院。
伪满康德四年(1937)后,根据新颁布的《六法全书》审理刑、民案件。
根据刑法规定,判处罪名有杀人罪、伤害罪等19种。一般案件根据警察署起诉书的意见判
决,书记官办完手续就算结案,经济案件经副县长核准后,由警察署实施罚金。
根据《民事法》和《民事诉讼法》审理民事案件。各保均设有调停委员会。民事案件发生
后,调解不成的,则告知当事人写状子向警察署投诉,由警察署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