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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审判

第三节 人民审判



  

  绥棱县人民法院始设于1948年1月,院长 1人,审判员和书记员各1人。1949年11月增任副
院长1人。1954年设刑、民两个审判组,审判员10人。

  1956年 7月设上集定期巡回法庭。1966年称保卫组。1973年称法院,审判员12人。1979年
11月扩编到44人(包括律师、公证员和司法科干部)1985年满编45人。

  一、刑事审判

  1948至1953年按上级法院具体规定审判杀人、放火、强奸、破坏军婚等罪犯。查处其他刑
事犯罪,以配合县委中心工作为宗旨,根据现行政策,按其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参照以往判
例,首先由法院形成处理意见,然后提交县审判委员会审定。1949年判处 5年以上徒刑的须报
请黑龙江省人民法院批准,死刑犯须报请最高法院东北分院核准。

  1954年成立法院审判委员会,明确审判任务,健全审判细则,实行陪审、辩护、合议制度。
一审刑事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情节特别轻微的外,均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

  1973年独立办案,但受制于“左”的羁绊,未能彻底坚持法律程序。

  1979年举办刑法和刑诉法学习班 2次,规定并完善审判原则和制度。实行院长审判监督,
执行公诉、回避、辩护、上诉的再审、终审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48年为了保卫地方建政,巩固土改成果,着重打击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各种
刑事犯罪分子,全年结案154件。

  1951至1953年依照《惩治反革命条例》,严惩军、警、宪、特中罪大恶极且有现行破坏活
动的反革命分子和漏网匪霸、反动党团及封建会道门的首要分子。逮捕61人,其中土匪23人,
恶霸5人,特务18人,反动党团骨干分子15人,封建会道门头子5人。判死刑23人。当时,审理
其他刑事罪案624件,其中盗窃130件,强奸136件,伤害及杀人45件,妨害婚姻家庭231件,贪
污82件。

  1954年重点打击破坏“一化三改” (农业合作化,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
主义改造)运动的刑事犯罪活动。

  1955至1958年结案514件,重点打击破坏农业生产的犯罪分子。内部判处反革命罪犯10人。

  1964年重教育,轻刑罚,多判管制,年内结案 171件。1967年就地教育,矛盾不上交,结
案 166件。1977年重点打击现行反革命犯罪结案53件,公判破坏工农业生产案17件。1979年11
月重点打击反革命、杀人、放火、抢劫、盗窃、诈骗、强奸、流氓集团、打砸抢和流窜犯。1980
年结案75件。

  1983至1985年结案270件,判处283人。

  二、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洪贵,男,20岁,汉族,原籍黑龙江省绥棱县,职业社员;捕前住绥棱县新曙光
公社东方红生产大队第一生产队。

  被告人李凤春,男,58岁,汉族,原籍黑龙江省绥棱县,职业社员,捕前住绥棱县新曙光
公社东方红生产大队第一生产队。

  被告人李洪贵于1983年8月21日下午2时许,手持木棒,在靠山公路北侧通往双合生产大队
第五生产队腰道中间的一片谷地里,将去靠山公社供销社买麻袋往回走的双合生产大队第五生
产队12岁女孩刘春艳劫住,拽到20米以外一块黄豆地与谷地相接处,以暴力手段,强行将刘奸
污。被告唯恐坏事暴露,采取凶残手段,杀人灭口,随即用双手掐住刘的脖子,又用铁制小刀
向刘的胸部连刺数刀,致使无辜的少女刘春艳当即丧生。

  被告李洪贵为销尸灭迹,将尸体用被害人新买的两条麻袋装上,然后借来一把铁锹,在距
尸体北侧 200米处挖一土坑,准备将尸体埋掉。晚11时许,被告李洪贵回到家中,对其父李风
春讲了杀人和准备埋尸一事,被告李凤春提醒说:“那能埋住吗?”被告李洪贵领会其意,提
出将尸体扔进本队的电机井里,被告李凤春表示同意,并同被告李洪贵去移尸。被告李洪贵将
尸体扛到本队电机井房里,被告李凤春在井房外北侧道口为其“打眼”,被告李洪贵将尸体投
入井内。尔后,两被告回到家里,合谋将装尸体的麻袋倒上煤油,被告李凤春将麻袋塞进灶坑,
被告李洪贵用火柴点燃烧掉。县法院于1983年 8月28日判处被告李洪贵强奸杀人罪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李凤春包庇罪有期徒刑7年。强奸杀人犯李洪贵于1983年9月27日被押
赴刑场,验明正身,执行枪决。

  三、民事审判

  1948至1958年民事审判的重点:影响国计民生和社会秩序的婚姻、债务、财产、斗殴、赔
偿等民事纠纷。当时,离婚案占民事案总数的60%,处理上坚持“三看一参”(看婚姻基础,婚
后感情,纠纷起因及现状,参考社会影响和子女利益),坚持多调少判。1958至1959年结案342
件。

  1960年法院受案范围扩大到房屋、宅基地纠纷、合同和买卖纠纷及牲畜认领。

  1967至1969年民事审判业务下放到公社、街道。1973年恢复民事审判制度。1980年实行赔
审、回避、辩论、合议和上诉制度,除阴私及两地案外,余案都公开审理。

  1981年纠正离婚案中应离不判离,应调不予调的偏差。坚持定期回访经调解和好的夫妇。

  1948至1953年结案604件,其中离婚案806件,财产纠纷案122件,债务纠纷案117件,其他
案95件。1955至1984年结案5 070件。

  四、经济审判

  1948年1月至1982年初,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分别由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审理,1982
年 4月专设经济审判庭,旨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重点处理经济合同纠纷。1982至1984年
结案111件。1984年审结经济犯罪案3件。1982年结案36件。1983年结案33件,1984年结案42件,
并审结经济犯罪案3件。

   1948至1985年法院结案统计表



  五、人民陪审员

  陪审始于1954至1965年,有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刑事案,占刑事案总数的 15%;有陪审员参
与审理的民事案占民事案总数的8%名为陪审员实为陪衬。当时,陪审员无固定工资,只发给补
助费。1966至1979年来设陪审员。1980年设陪审员,日工资1.5元。同年,陪审110人次,陪审
率100%。1984年陪审员轮值,日工资1.8元。

  六、平反冤假错案

  1978年设专案组,法院副院长兼任组长,一般干部20人。1978年 8月至1979年,复查反革
命案92件,平反70件,改判7件;普通刑事案540件,平反9件,改判33件。1983年复查4 000件,
立案43件,其中反革命案5件,平反2件;普通刑事案38件,平反4件。同年6月鉴于原国民党新
7军56师政工队员谷庭富已于1948年10月在长春起义投诚,成为解放军164师文工团员的事实,
宣布撤销1951年对谷庭富反革命罪的错误判决,彻底平反,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