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救济
第二节 社会救济
中华民国4年(1915年)赈务处经营义仓1处。中华民国8年(1919年)征收义仓粮800石。中华
民国9年(1920年)散赈600石。中华民国17年(1928年),赈济山东省灾民粮食200石。
伪满康德三年(1936年)在正白旗头井(今双岔河乡头井村)和双泉镇各增设义仓 1处。同年
征收义仓粮500石,名义上是为了赈灾,实际上是变相推行“粮谷出荷”政策。
1946年成立义仓管理委员会。1953年义仓18处,贮粮8 948万斤。
1954年贷放仓谷52万斤,使1 613户的6 634人得到温饱。
1949至1985年直接用于灾民的吃饭、穿衣、住房、治病的救济款521万元,调拨救济粮1 150
万斤,得到口粮救济388 121人次,得到衣物救济325 139人次。修复危房 9 325间,用于公共
医疗费511 124元,支出农村社会救济款755万元。1985年拨发社会救济款69万元。
1984年开展扶贫工作,扶持贫困户811户。其中212户于年底变成富裕户,有的已发展成专
业户或重点户。
1953至1985年用于城市的社会救济款6.4万元。救济1 707户,计8 502人。
1983至1985年用于退职的老、弱、残职工的救济款4.8万元。
1960年设自流人口收容站。1985年用于收容、遣送的旅差费和救济款40万元。收容、遣送
111 185人,其中流浪乞讨者3 783人,疯、傻、痴、呆看1 216人,投亲不遇者6 28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