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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优抚 安置

第四节 优抚 安置



  

  优 抚

  1946至1949年,本县人民积极支援解放战争,有数以千计的优秀青壮年为中国人民的解放
事业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后方人民积极进行优抚工作,过春节给优抚对象拜年、扭秧歌、送年
画,平时为优抚对象扫院子、挑水,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

  1950至1951年各机关、学校制定拥军优属公约。规定:优先卖给车票,优先照顾烈、军属
上下车;学校按期排练节目,定期慰问伤病员;优先照顾烈士子弟,可以免费入学。同时,全
县慰问公安部队,馈送白面888斤(折东北流通券474万元),鸡蛋1 000斤。

  1950年为部分伤病员来绥棱疗养捐献席子57领,铁锅13口及电线、水桶、扁担、布匹、桌
椅等物资,价值400万元(东北流通券)。县人民政府雇请厨师 3人,炊事员24人,理发师6人。
常备马车11辆。动员各阶层妇女 427人,为伤病员拆洗被褥。同时,对农村的烈军属实行代耕
制,帮助他(她)们解决春耕、夏锄、秋收、冬藏中的实际困难。

  1954年代耕户1 047户,占烈军属总数的77.1%;代耕:土地2 793垧(折合4.2万亩),占烈
军属耕地面积的 36%。在城镇组织小型生产单位,如被服厂、麻绳厂、豆腐坊等,一律安排烈
军属就业,并给予实物补贴,还在原料供应和产品推销方面给予保证,实行免税照顾。城镇各
企、事业单位积极支持优抚安置工作。县百货公司实行革命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
人家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交款优先,取货优先”的制度。县医院对优抚对象
实行“免收挂号费、优先治疗”的制度。同年,发放抚恤金和困难补助费18 000万元 (东北流
通券,下词)。

  1954年11月设立转业建设军人委员会。1955年发放烈军属生产补助费 8 000万元,发放复
员建设军人生产费3 687万元,烈军属子女每年每人助学金140万元,残废金11 590万元,其它
各项抚恤金1 409万元。

  合作化以前,对农村的军烈属实行免费代耕制度。合作化以后的1956年实行优待劳动日的
补助办法,即在秋收分配中根据优抚户的生活水平予以优待。加之县人民委员会发放人民币 2
万元的困难补助,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在城镇实行定期补助,
并组织他们参加各种手工业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或为国营商业代销,保证其生活来源。同年
安置到农村的复员、退伍。军人1 688人。

  1958至1961年,复员、退伍军人和烈军属750人荣获各级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称号。

  1966年 6月至1968年10月只是在新年、春节期间给部分烈军属送毛主席著作、年画和少量
的米、面、肉。

  1976年恢复对优抚对象的困难补助。调查核准全县优抚对象7 002户,其中1 150户的5 249
人享受到优抚劳动日34万个。

  1977年县革命委员会慰问团一行20多人深入驻军各部队慰问指战员。各公社、大队普遍举
办优抚对象座谈会,表示进一步落实好优抚政策。县委、县革命委员会召开了有 128人参加的
烈军属、荣誉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先进个人暨拥军优属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大会,
号召军爱民,民拥军,为建设绥棱争做贡献。

  1978至1979年在开展群众化、经常化、制度化的“三化”拥军优属运动中,第一粮店、第
一小学、车站和西南两个街道办事处、克音河、后头、绥中 3个公社的22个生产大队都荣获拥
军优属先进集体称号。优抚对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148户。计182人,支付救济款12 800余元。
为烈军属、荣誉军入建造新房32间。

  1979年对农村缺少劳动力的优抚对象6 911户的7 443人实行优待补助。其中享受优待劳动
日的432户,补助劳动日26 927个;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135户,计142人,支付补助金额11 556
元。为部分优抚对象减免欠款16 568元。为老、弱、残者 3 000人安排了力所能及的工作。贷
款扶持贫困户98户,使他们得以从事家庭副业生产。为部分优抚对象维修或建造了房屋。

  安 置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始设于1948年,初名荣军委员会,与民政科合署办公。
1954年扩编,称转业建设军人委员会。1967年撤销,其业务归群众工作部社会组。1969年称军
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与民政科合署办公。

  1948至1957年接收安置了志愿兵4 265人。1958年接收安置义务兵2 587人。1985年安置退
伍军人227人。安置城镇的退伍军人1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