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六节 婚姻登记

第六节 婚姻登记



  

  1950至1955年由县民政科统一办理。1956年移交各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县民政科统
管。

  登记过程:男女双方持自家户口和本单位介绍信,经乡或镇人民委员会批准,发给结婚证
书。

  1980至1985年,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控制法定婚龄,宣传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对禁止
结婚的血亲和患者严格把关,并辅之以耐心的说服教育。

  1985年登记2334对。同年办理离婚登记93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