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殡葬改革
第七节 殡葬改革
1965年以前,没有专辟墓地,随意散葬,占去了大量耕地。1966年设殡葬管理所,把城郊、
森工局和苗圃附近的坟墓迁到县城北郊的指定墓地。
1967年国家投资22万元,在县城东门外建成火葬厂。同年殡葬改革宣传遍及城乡。县革命
委员会颁发布告,号召城乡居民对死者实行火葬。
1968年规划农村坟地,杜绝散葬,允许深埋,提倡火化。
1978年农村13个公社(除林兴公社外)对死者实行火化,旧有坟头平掉。到1985年已火化尸
体13 804具。节省耕地3 700亩。节约木材680立方米。
1979年黑龙江省殡葬改革工作现场会在绥棱县召开。表彰奖励绥棱县火葬场在殡葬改革中
的有功人员。
1985年火化尸体1 804具,占全县死亡总人数的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