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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保护

第三节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自1949至1955年由各企业单位自行管理。1956至1985年归劳动部门管理。

  1950至1955年,对公私合营企业实行 8小时及10小时工作制,注重改进设备,改善作业条
件。

  1956年城镇内19家企业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1964年有22家工业企业和 5个主管科建立安
全生产领导组织。

  1974年,水泥厂进行土法防尘试验,截止1980年,一次破碎、二次破碎、磨头、磨尾等工
序实现机械化,粉尘浓度由1984年的kg/平方米降为30mg/平方米。纺织厂的机械运转扬尘点粉
尘浓度低于10mg/平方米,达到了国家规定标准。

  1975年在企业单位实行食品保健制度。1985年,有49个单位的 1 456名工人享受保健待遇。
各企事业单位均按国家标准发放劳保用品。

  1951年2月至1967年4月,县总工会负责劳动保险日常工作;1967年 6月至1980年归劳动部
门管理,工会也予以协助。1953年有39个劳动保险企业的2922名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1958
年3月7日由县总工会批准379名职工退休;1967至1978年末,经劳动部门批准314名职工退休;
1979至1985年劳动部门审批1 640名职工退休、退职,并招收了1 640名职工 (退休、退职人员
的子女顶替)。

  自1963年始,劳动局对县内各企事业单位锅炉实行安全技术管理。当时,全县共有 3台锅
炉,为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经常组织有锅炉单位的司炉互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与此
同时,还定期举办司炉培训班。1978年,绥棱县锅炉检验所成立,承担全县锅炉检验及锅炉水
质处理工作。编制6人,其中所长1人,检验员1人,水质化验员4人,置有各种化验仪器和化学
药品供化验用。自1965至1985年末,共举办司炉培训班36期,培训 3 797人次。司炉工经过训
练后经考核合格发给操作证,无证者不准顶岗操作。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的改善,锅
炉供气供暖的作用显得愈加重要。截止1985年,县内有蒸汽锅炉86台,水暖锅炉147台,共233
台;绥棱林业局有蒸汽锅炉50台,水暖锅炉152台,计202台。由于主管部门注重抓安全技术管
理,锅炉管理工作十余年来一直处于省内领先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