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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精简下放

第四节 精简下放



  

  1959年 5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出紧急指示,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精简多余职工。省人民政府
为此作出具体规定。根据中央和省的指示精神,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精简下放办公室,由一名
县委副书记和一名副县长专抓这项工作并组成领导小组,调了13名干部做具体工作,各系统也
相应成立了精简机构。1960至1965年,全县共精简下放职工1 500人。

  1973年根据省革委会龙革发[1973]226号文件精神,精简不应转制及私招乱雇的工人51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