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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事监察

第三章 人事

第一节 人事监察



  

  1950年,县政府成立监察委员会,负责全县干部监察工作。

  1954至1985年,人事监察局对干部负惩戒职责。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

  1984年 9月,县直机关各委、办、局对股级以下干部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和撤职
处分的自决权。受降级、开除留用察看及开除公职处分,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人事监察局
审核,报县政府审批。至1984年共处分160人。

  1981至1985年,政府部门年终时按机关编制总数的 10—20%的比例评选出先进工作者予以
表彰。表彰形式有记功、记大功、模范工作者、升级、提职、通令嘉奖。受奖人员经民主选出
后,由县岗位责任制考评办公室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干部奖励表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