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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干部工资福利

第二节 干部工资福利



  

  1949年,干部工资实行工薪分制。1954年,干部工资执行全国统一标准(工分标准),行政
干部分80级。1955年 7月,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改行货币工资制,1963年干部调整工资,
18级以下的干部升级面为 40%。17级至14级干部升级面为5%。1977年,又对低等级干部工资进
行调整,调整面为40%,全县有943名干部升级,其中机关206人,企事业单位737入。1979年,
全县有4 389名干部升级。1981,教育、体育、卫生系统干部调整工资。总升级人数达2 237人,
其中升一级的1 988人,升两级的299人(升两级的为教育系统升级数)。1982年,国家机关和事
业单位干部调整工资,总升级人数为2 156人(含教育、卫生、体育60入,公安系统87入,文化
79人),其中升两级的有175人。

  1958年,国家机关的福利费按干部月工资额的3%提取,由财政科按期发给。

  同年,国家机关干部的福利费改按月提1.4元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每月按1.5元提取。

  福利费用于对干部的困难补助、慰问离退休干部和修建干部休养所。

  1983年,从福利费中拨出一定数额的挟贫款,扶持机关、农村乡镇生活困难干部搞家庭副
业,意在帮助他们尽快改变贫困状况。发放扶贫款时,同贫困户签订偿还合同,放款额每户为
100至200元。

   县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支出详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