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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团
第二章 地方武装
第一节 民团
中华民国4至6年县内的民团分城镇商团和农村大排两类。上集厂和兴农镇各设 1团,团长
各1人,马步士卒各60至80人;每乡各设1排。排长1人,士卒60人左右。
民团以维护地方治安和社会秩序为使命,属于雇佣制。军费开支,商团的出自镇内全部商
铺,大排的按人口收缴“治安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