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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本县实行义务兵役制始于1956年初,服役年限:陆军3年,空军 4年,海军5年,1965年改
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8年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

  1978年,恢复了1956年的服役年限要求,同时规定,部分技术骨干可留作志愿兵,服役年
限为15至20年。1984年,志愿兵服役年限又定为:从改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 8年,不超过12
年,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

  从1971至1981年,绥棱县连续10年没有出现“退兵”现象,受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
黑龙江省军区的表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授锦旗一面,上书“严格把好质量关,国
防建设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