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九节 考试制度

第九节 考试制度



  

  民国时期,各类学校均实行考试制度,学生学科成绩不及格者(60分为及格)不准升级。小
学毕业升入上级学校都自行选定报考的中学或师范学校。招生学校命题考试录取,不被录用的
富家子弟还可自费升入私立中学。伪满统治时期仍采用这一方法。

  建国以来在中、小学校中实行考试制度,以确定学生的升级、留级和升学。考试形式分为
阶段考试,学期考试及升学考试。每科任课教师平时在课堂上对学生提问并予以记分,每学期
举行一至二次阶段考试,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 60%;学期末进行期末考试,期末考试成绩占学
期总成绩的 40%,以此比例评出学生每学期的成绩。记分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学生的学年
成绩各科均及格者升级,有不及格学科者,于学期前补考,补考全部及格或不及格在三科以下
者,仍准升级;如有三科不及格或语文、数学两科不及格,令其留级。升级的学生有不及格学
科者仍要继续补考。毕业考试时有三科不及格,补考仍不及格或语文、数学不及格,操行成绩
不及格者,均不发给毕业证书。1955年以后,各级学校都以学年考试成绩为基准,确定学生的
成绩。

  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初中毕业生升高中,高中毕业后入大学,都要经过严格的统一考试,
统一命题,统一评卷,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1967至1976年废除了这种行之有效的考试制度。各类学校都实行保送的方法送学生升级、
升学;高中毕业生不能直接报考大专院校,全部上山下乡参加集体劳动,锻炼几年之后方可升
学。上大学实行推荐选拔的方法,致使思想好、有知识有文化的青年上不了大学。

  1977年恢复了考试制度。各级学校都有了严格的考试制度,学校走上正轨。各学校加强了
教学工作,对学生的德、智、体进行全面培养。至1985年考入各类学校的 1 751名,其中被录
取到大专院校的631人;录取到中等专业和师范学校的437人,录取到技工学校的68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