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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费医疗

第四节 公费医疗



  

  1950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半费医疗制(即药费的50%由国家承付,另外50%由个人自理)。
1952年 7月党政机关、文教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和国家事业单位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行政、
事业单位的职工干部以及二等乙级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当时,县人民政府设公费医疗办公
室(附设在卫生科),主任由卫生科长兼。卫生科的会计、出纳员办理具体业务;医疗经费列入
国家财政预算,由财政科拨给卫生科统一掌握使用;凡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干部须到指定的医
疗单位就医,费用由县医院和各区卫生所直接与卫生科结算,去外地就医须公费医疗办公室批
准,凭收据核销。1960年,办公室设 1名专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1968年,制定了公费医疗管
理办法,确定县人民医院和12个公社卫生院为公费医疗单位。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必须到指定
的医疗单位就医;门诊用药一般不得超过 3日量,特殊情况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掌握。1969年,
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撤出,业务由卫生科的会计、出纳员兼办。1975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的办法,把经费的70%按人数下拨享受单位自行掌握,其余30%由
办公室统一掌握。1976年对公费医疗工作进行全面整顿,重新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成立了公费
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专职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业务自办。与此同时,严密各项管理制
度,对住院及门诊的患者一律使用两联复写处方笺。1979年以后,医疗费统由办公室管理。1982
年始,设专职主任1名,工作人员2名。

   公费医疗费支出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