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合作医疗
第五节 合作医疗
1969年 3月,绥中公社前五大队试行合作医疗制度。1970年,这种医疗制度在全县农村各
生产大队推行。当年,有118个大队办起合作医疗站。翌年,“赤脚医生”总数为234人。1972
年,由于资金管理混乱和规章制度不健全,部分医疗站停办。1974年对合作医疗工作予以全面
整顿。尔后,各生产大队成立了医疗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配齐了“赤脚医生” (每个医疗
站2至3名。其中有1名女医生),各公社卫生院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轮训“赤脚医生”;
各大队从公益金中提取 20%作为合作医疗资金,凡本大队社员参加合作医疗,每人每年交2至4
元医疗费(五保户免收),以户为单位发给《合作医疗证》,就医者每次看病只需交 5分钱诊费,
药费全部核销;对大队医疗站不能处理的疑难重患者,及时介绍去外地或上一级医就诊,医疗
费由医疗站视自有资金情况可全部核销或核销 50%;五保户、因公致残院者所需医疗费全部核
销。是年末,合作医疗站为119个,“赤脚医生”353名,全县农村基本普及合作医疗。
1975年,上集、长山、幸福、泥尔河、绥中、阁山公社将合作医疗资金集中到公社卫生院
统一管理,卫生院用这笔资金统一购药,下拨各大队医疗站。由于管理欠妥,各大队投入的资
金与实际领到的药品差额较大,群众有意见,翌年便纠正了这种管理办法,但是,大部分医疗
站停办。
1980年,县内仅有靠山公社的10个大队和后头公社的4个大队坚持实行合作医疗制度。1982
年,仅存的靠山公社前进、七井、富海、靠山大队医疗站也停办了。至此,县内合作医疗工作
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