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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药政

第三节 药政



  

  1950年,县政府始对毒、麻药的销售予以限制,买者须持合法信件。1951年,县卫生科对
麻醉药(鸦片、吗啡)负有审批权,制定了麻醉药品销售、保管、统计上报制度。1955年,禁止
城乡商店及供销社代卖麻黄素、樟脑酊。1964年,卫生局、商业局、公安局规定 8种西药,30
余种中药由医药药材公司经销。医疗部门设有毒、麻、剧药品专柜。

  1948年,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贩卖假药和提高药价的违法行为。1950年,卫生科、工商科
查处贩卖假药的药商12名。同年,卫生局组织公私药房人员学习国家对药品经营的政策,统一
了药品价格。1952年 5月,县内普遍清查假药贩,一些药贩主动交出假药。各药店分别建立药
品管理制度。1956年,流动药贩经销药品须经卫生科检查,然后到指定地点,按指定价格出售。
同年,脱销药品由卫生科统一调往各医疗单位。1965年,县人民委员会明令取缔非法游医和游
动药贩,严格规定医药价格。

  1981年,建立绥棱县药品监督检验所,对县内药品质量加以检测,管理毒、麻、剧药品。

  1982至1985年,取缔非法药贩23名,没收违例药品20余种,假药18斤。

  1985年,药品管理法实施后药品管理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