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物简介 徐 子 衡
清同治二年(1868年)生,中华民国26年(1937年)卒。祖籍直隶雄县龙华村。1890年前后迁
居上集厂。
他学识渊博,精通文理,曾考中秀才。于中华民国 7年著《绥楞五十年之历史》一书,中
华民国9年(1920年)在上集厂开办“徐子衡私塾”;翌年,任绥楞县道德会会长。
徐 国 顺
字佐卿,原籍安徽省怀宁县,生卒年失考。
中华民国3年(1914年)至中华民国8年(1919年),历任绥化县上集厂警察事务所警务长、绥
化县分驻上集厂县佐、绥楞佐治局佐治员、代理绥楞县知事、绥楞县知事。
中华民国7年(1918年)获内务部一等三级警察奖章一枚。
栗 本 堂
河北省献县人(1919至1945年),中国共产党党员,1938年参加八路军,历任战士、班长、
排长、指导员、教导员。
1944年入延安抗日军政大学学习;1945年12月任绥棱县公安局长。是年12月26日凌晨,在
绥棱县反叛乱战斗中牺牲,时年26岁。
宋 林 棣
又名王诽,山东省鱼台县谷亭镇人(1908至1945年)。中国共产党党员。
1944年入延安抗日军政大学学习。毕业后,在陕甘宁边区从事教育工作;1945年12月任绥
棱县民政科科长。是年12月26日凌晨在绥棱县反叛乱战斗中牺牲,时年37岁。
王 觐 军
黑龙江省海伦县人(1924年5月——1945年12月)。
于1945年 8月15日参加人民自卫军(县公安大队),任公安局长栗本堂警卫员。1945年12月
26日凌晨,在绥棱县反叛乱战斗中叛匪诱逼他缴枪,王觐军坚贞不屈,被叛匪杀害,时年21岁。
温 子 臣
号齐武(1900——1983年)。祖籍吉林省。幼时随父迁入海伦温家沟(今海论县共荣乡)居住。
温先生年青时即从父行医。独立行医后,擅长中医外科医术,尤以接骨、除痈、治红伤
(刀、枪伤)见长。
1944年,于绥棱镇西大街路北(今奋斗商店址)开设齐武诊所。因其医术高超,县内外慕名
就医者颇多。
1949年后,温先生一直在镇中医院工作。1978年因病退休。曾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绥棱县第一、二、三、四届委员会委员、常委等职。
寇 化 林
1900年生于(今靠山乡七井村),1981年卒。
寇化林幼年家境贫寒,17岁时入上集厂一家瓦盆窑学徒,20岁时到杨家窑 (今绥化市双河
镇)做短工,开始学做单层花盆。
1948年,他在三区新兴乡瓦盆窑首次烧制出两只通雕双层花盆。1962年,在县瓦盆厂与工
人们合作,首创绥棱花盆烧制工艺。制成的土陶花盆形态各异。按层次分,有单、双、三、四
层之分;按造型分,有花盆、花罐、花钵、花筒、花瓶。各式陶制品表面刻有花、鸟、鱼、神
话人物等图案,既有实用价值,也有观赏情趣,深为人民所喜爱。1967至1981年,工艺不断改
进,增至50余个品种,畅销国内外。
祁 忠 甲
中国共产党党员(1929至1983年),生前住阁山公社三合生产大队。
1950年任一区人民政府财粮助理员;1958年任绥棱报社记者;1962至1972年历任中共绥棱
县委组织部组织员,阁山、双岔河公社革命委员会副主任;1973年因患视神经萎缩病编外休养。
回乡休养期间,他以顽强的毅力和革命精神自觉地为党工作,协助公社及生产队发展生产,发
挥了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1972年冬,他起早贪黑为集体积肥 2万余斤,不要分文报酬。1983年春,在身患肝病行走
困难的情况下,仍坚持同生产队干部一道深入各家各户,耐心向社员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
使全大队适时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任务。1988年 5月,他的肝硬化病已到晚期,家人准备向组织
提出进城居住的要求,被其说服,并留下遗言;“丧事从简,不得向组织提出任何要求;治病
的零散药费不要报销;要安心在农村建设家乡”。他的言行受到当地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
赵 中 富
满族入(1908——1948年),早年毕业于阿城师范学校,后在当地施教。伪满康德二年(1935
年) 于阿城加入国民党,同年窜入绥棱搞情报活动,投靠日籍副县长,被任命为警务科警长。
伪满康德八年(1941年)任绥棱县国民优级学校校长b之职,翌年他强行对学生进行军事训练,得
到日本侵略军驻北安省一高级军官的“嘉许”。伪满康德十二年(1945年),国民党吉林省接收
大员任命其为国民党绥棱县党部代书记长。
1945年12月25日,在预谋推翻新生绥棱县人民政权的武装叛乱骨干分子会上,被叛匪举为
国民党“绥棱县长”,12月26日凌晨,赵发动反革命武装叛乱,杀害革命干部多人。翌日,叛
乱溃败,随叛匪南逃。
1948年。被县人民政府拿获处决。
孙 长 珍
外号孙
业,人称他大掌柜的。家族34口人分住各式房屋 100余间(宅址今阁山乡齐心村孙薛髅屯)。有
牛、马50余头(匹),土地1 500余垧,铁轱辘车3台。四合院墙用土垡、条石砌成,四角筑有炮
台,备火药枪10余枝。是县内占地最多的大地主之一。
他将分布于黑马刘、潘贵、马臣、邵有屯一带的土地以“四六分成”和“五五分成”的剥
削方式放给贫苦农民租种。秋后不论年景如何,租粮一次交清。灾荒年景时催租、买卖粮食可
大斗进、小斗出,对农民进行盘剥。此外,他还以极其微薄的工钱雇用车把式,为其贩运粮食。
1944年,在绥棱镇北街买下一家杂货铺出租,从中渔利。
1947年冬在土改运动中被群众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