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体管理
第二节 集体管理
1955年末,全县农村在初级社基础上组建高级社,将个体经济变为集体经济。1956年实现
农业合作化以后,社员生产资料作价入社归集体所有。实行高级社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
核算,统一分配。劳动管理实行定额、包工包产,超产奖励,减产处罚等制度。计酬实行工分
制,即:按劳动力强弱评定日工分,若干分为一个劳动日。在分配上,执行“按劳取酬,多劳
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员不分男女老幼、社会地位和家庭成份,按着“多劳多得,同
工同酬”的原则,以全年所挣的劳动日多少,统一计算劳动日值,付给报酬。本着国家、合作
社、社员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少扣留、多分配,在集体收入中提留6%的公积金和 1—2%
的公益金以后,其余全部参加分配;一些受灾和底子较薄的合作社,可以少留或不留,以保证
集体纯收入的60—70% 分配给社员,用以提高社员的生活水平。对军烈属实行优待政策,按全
社每人每年的平均劳动日数补齐,参加分配;对缺乏劳动力或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无依靠的
孤寡、老弱病残社员,实行“五保”政策,从公益金中给予适当补助,以保证起码的生活水平;
对劳动力少、人口多、生活有困难的社员,通过借贷或从救济款中给予适当照顾,帮助解决生
产中的困难。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包干和现金审批制度。高级社处理一切经济问题,均由全体社
员或社员代表会议决定。
1958年 9月,全县高级社合并为12个人民公社,实行公社统一经营,分级管理,统一分配。
公社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经营生产。全县实现公社化后,大刮“共产风”,搞共产主义大协作,
公社与公社之间,公社与管理区、生产队之间,随便调拨无偿占用生产资料。劳动组织实行营、
连、排编制,搞军事化,“大兵团”作战。根据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取酬”和共产主义
“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原则,计酬实行半工资制,即:基本工资加奖励;分配实行半供给
制,即:按国家规定的留粮标准,将社员口粮提留入社办食堂,吃饭不要钱。财务管理以公社
为单位,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1960年10月,安达市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做法。11月,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
位下放工作在全市铺开,实行公社、管理区、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管理区 (1961年改为生产大
队) 为基础,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生产队统一管理和经营。劳动管
理实行定额包干和小段包工制度,计酬实行工分制;物资管理实行等价交换制度;财务管理实
行现金审批制度和财务包干制度。1961年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财务管理工作
指示”和黑龙江省“人民公社财务管理办法”,实行财务包干,节约有奖制度。同时完善各种
经营管理制度。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村经营管理制度混乱。1968年,全县农村推行“政治
评分”制度,即按社员的政治思想、劳动态度、遵守纪律、服从领导等方面的表现,评定工分,
付给报酬。以后,又推行“男8分,女8分,特殊工种加2分”的计酬办法,形成“老 8分,少8
分,不老不少也 8分”的平均工分制。由于经营管理混乱,造成劳动力外流,牲畜大批死亡,
农机具数量、质量下降,劳动生产率降低,收入减少,社员生活水平下降。1970年以后,以
“阶级斗争为纲”,大批资本主义,推行“大寨式”评分计酬法,即社员出勤只记天数,由社
员自报工分数量,经民主评议后,确定每日工分,分配只顾“公家”一头,卖过头粮,忽视社
员收入。
1977年,基本核算单位向生产大队过渡,全县有26个生产大队过渡为基本核算单位,占全
县183个大队的14.2%。劳动管理实行季节标准分,死分活评制。
1980年 9月,全县农村普遍建立田间生产责任制,计酬方法有:包工生产,定额计酬。即
以活定组、责任到人;定额计工,按质奖惩;长年划组,联产计酬。即在生产队统一计划、统
一核算、统一分配的前提下,把车、马、农具、土地以及经营项目落实到各作业组,实行包工
定产,增产奖励,减产受惩;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即按不同的经营项目,实行专业分工,包
工定产,超产奖励,减产扣罚;以井划组,联产计酬。即按机电井的灌溉能力,确定灌溉面积,
包工定产(产量或产值),有奖有惩;以生产大队核算承包,联产计酬。物资管理实行保管有序、
专物专用、出入记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