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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编织业

第九章 副业

第一节 编织业



  解放初期,政府鼓励农民大搞副业生产,手工编织者城乡均有。产品以秫秸席为主,由县
土产公司收购,也有自产自销的。1949年县土产公司收购席子57 000领,1954年增至 163 500
领。当时,农民编织一领席子可收入0.70元。

  1955年10月,县城内11家个体编织户组成编织生产合作社。编织席子、穴子、苫子、帘子、
草袋子、土筐、篓、绳等,年产值为 4万元。合作化运动后,编织生产合作社解散。此后均为
农民编织,自产自销或土产公司购销。1957—1972年,农民向县土产公司共出售席子 114 700
领,每领席子可收入1元;出售大小笤帚142 000把,每把笤帚可收入0.40元;出售土筐68 500
付,每付土筐可收入2元;出售草袋5 500条,每条草袋可收入0.60元。

  1973年,为解决本县编织品供应不足的问题,朝阳(今新兴)街道办事处成立编织厂 1处。
由县土产公司提供生产原料,包销产品,主要生产土筐等,年产值45 000元,产量 2 000余付。
编织业的发展既扶持农副产品采购,解决土产品出卖难问题,又提供大量商品,满足消费者的
需要。1974—1984年,全县共收购笤帚24.5万把,席子1.7万领,土筐21.2万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