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归属管理
第二节 归属管理
全县工业企业有全民所有制和县属集体所有制、乡镇属集体所有制及个体所有制 3种经济
成分。全民所有制工业和县属集体所有制工业统属县经济委员会,乡镇工业归属县乡镇企业局;
个体工业归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股管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国营、集体企业主要遵循一套
高度集中、统收统支、以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体制,生产计划指标由上级下达,资金由上级调
拨,设备由上级供给,产品由国家统购包销,企业没有经营决策权,对上级机关依赖性强。企
业唯一的任务就是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而生产。全民所有制和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基本
上是执行一套“人、财、物各有所管,产、供、销互不见面”的管理体制。
一、县属工业企业管理
解放初期,对工业企业管理没有具体办法和经验。1951年根据省政府指示,成立县企业公
司,对工厂实行计划管理。在生产上,按年、季、月下达生产计划和其它指标,在财物上对企
业流动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在成本管理上,各工厂没有明确的制度,只是建立车间原始记录,
在计酬方法上,大部分企业对职工实行分级定额工资,部分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
1955年,手工业科参照国营工业的管理办法,对私营工业进行管理。1956年11月,根据中
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精神,成立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
并召开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手工业联合社章程,选举产生了联合社的理事会,加
强对手工业企业的领导。
1960年设置安达市之初,工业贯彻“鞍钢宪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干部参
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的新的管理体制。1961年以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下发的“工业七十条”
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工业企业掀起比、学、赶、帮、超的群众性竞赛
高潮。恢复计件工资制,实行三级经济核算,劳动管理实行定员、定额、定产和干部顶班参加
劳动的制度。
1966—1967年“文化大革命”前期,工业指挥系统处于瘫痪状态,基层企业“造反有理”,
工厂的规章制度均被视为“管、卡、压”被废除。以后,管理系统被临时接管委员会、工交委
员会、县工交公司革命委员会接管。1979年,贯彻中共中央“工业三十条”,进一步整顿各工
厂企业的领导班子,加强八项经济技术指标的考核工作。并开展以增产节约为中心内容的劳动
竞赛,企业管理得到了加强。
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精神。扩大企业自主权。1981年,工业企业管理推行计划包干
奖惩责任制。采取对工厂实行定计划指标、定完成时间、定奖惩标准、定组织领导,一级抓一
级,一定全年不变,一包到底的责任制度。1984年4月,县委决定从7个方面简政放权,给企业
松绑。解决企业管理政企不分、集中过多的问题,建立新型的领导体制,简政放权具体内容是:
(1)放宽企业干部的管理任免权限、实行干部下管一级的制度。 企业正副厂长、经理、主任一
律实行任期制。(2) 放宽企业招收、辞退职工的权限。企业可根据国家劳动计划,经劳动部门
同意,自行拟定招收条件,公开考核,择优录用。(3) 放宽企业留用资金使用和职工收入分配
的权限。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利润留成,可以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小部分用于福利、奖励的原
则,自行支配使用。(4) 放宽企业经营决策的权限。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
要定产量、安排生产,完成计划和供货合同后的产品,除有特殊规定以外,可以自销。(5) 放
宽小型国营预算内企业放开经营的政策。工业企业年盈利额在2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在 300万
元以下的;商业企业50人以下,实现利润 3万元以下的都可以放开;亏损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
在500万元以上的也可放开。放开的企业一律3年不变。(6)放宽企业技术改造政策。(7)减轻企
业负担。除国务院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未经县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企业摊派人
员、物资和费用,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同年,各工厂企业在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一整套原始记录、设备档
案、卡片、计量、质检、统计等管理制度。并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乡镇属工业企业管理
自兴办以来,县社队企业局分别按行业制定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利润使用等制度。
产品产量计划指标,均由县社队企业局统一综合平衡后下达至各人民公社企业办公室,然
后由公社企业办下达到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将完成情况逐月逐级上报。县主管局随时到企业
进行督促检查。
设备购置与报废由企业自行管理。县主管局只是随时检查企业设备维修、保养、促进企业
生产正常。
人员工资不列入国家计划。计酬形式有 (1)对社来社去,亦工亦农人员,采取劳动在厂、
收入归队、厂队结算、合理补贴、评工记分、参加生产队分配的办法,亦工亦农人员在做工期
间,除劳动保护用品按标准发放外,其它福利待遇与农业社员基本相同;(2) 对部分吃商品粮
的从业人员,根据企业情况,有的逐月发放工资,也有按累计工分逐月借支,年终一次性决算
的方法加以解决;(3) 对国家干部和技术人员,则按月发放工资。1976年以后,社队工业工人
工资仍采取出工记分、年终决算的办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工资管理办法有:(1) 按
产品定价格、按完成的产量计酬,(2)按8小时制定生产定额,超产奖励,欠产受罚;(3) 把产
值、利润、税金、费用、原料消耗按季、月分配到车间、班组或个人,超额奖励,完不成扣工
资;(4) 把生产任务承包给个人或班组,企业按月、季或年收缴固定利润,其余部分归班组或
个人。
职工福利待遇,1976年以后基本参照国营和二轻工业的标准执行。
社队工业企业盈亏,由公社企业办自行处理。
三、个体工业管理
解放初至1956年,个体工业由工商联合会管理。1957—1966年,手工业管理局下设个体管
理股,管理个体工业。工商行政管理局征收管理费和营业税。1980年 3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增设个体管理机构,挟持和管理个体工业。负责批发营业执照,收缴管理费和营业税。同年,
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制订个体工业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户公约,使个体工业户的管理日趋正
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