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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交通监理

第五节 交通监理




  一、安全管理

  解放后,机动车辆很少,公路管理人员有限,未设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交通安全工作
尚属空白,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交通事业的日益恢复发展,机动车辆不断增加,公路交通15渐
拥挤,由此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起初由公安部门维持交通秩序。1952年,
为加强交通安全工作,县交通科派人参加省交通厅举办的交通监理培训班,学习有关的监理工
作知识。此后,设立专职交通监理员 1人,负责县内交通安全工作。1955年,为使群众了解掌
握交通安全知识,交通科采取印发传单的形式宣传交通规则,同时利用广播宣讲交通安全知识,
监理人员深入实际,诱导教育,使交通安全工作深入人心。

  1960年5月,市交通局设监理科,共4人。全市除天泉区由监理科直接管理外,其余各区均
设有专职监理人员。监理科颁发监理证书,养路道班发放稽查证,有关单位配备的安全员均发
给稽查证,形成上下配合,齐抓共管,层层抓安全,人人守秩序的良好局面。对各种车辆进行
年检、季查、春检和临时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保证交通安全。

  1965年,监理科撤销,县交通局设专职交通安全员 1名,负责交通安全工作。“文化大革
命”十年间,由于管理混乱,公路交通时常受阻,交通事故屡次发生。1973年发生交通事故35
起,出现有史以来的第一个事故高峰。

  1976年后,成立县交通监理站,设监理员、收费员、安全员共18人。检查登记车辆的车型、
车号、所属单位等,并发放牌证,取消临时牌照。成立安全联合检查组,对机动车辆进行重点
管理,采取在机动车上装制动器,保险链等措施,减少挂车事故。利用广播、岗楼、宣传车宣
讲交通安全常识;用宣传栏展出交通安全图片;对驾驶员进行培训、轮训、定期考核以及到事
故现场参观等,提高驾驶技术水平,增强安全意识。同时规定:严禁客货混载;车辆超标准载
运物资,须事先请示并安放标志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运行安全细则。

  年运输旺季,交通监理部门在主要路口设安全员,手执小旗,对拥挤车辆进行疏导。

   1971—1984年重大交通事故统计表



  二、养路费收缴

  新中国成立后,为加强公路养护,县交通科开始向车主征收养路费。收费本着“用路者养
路”及“应征者征、应免者免”的原则,先后采取上门收取,组织车辆集体上缴的方式征收养
路费。所征款项交财务代记帐目,由交通局统一管理、按省规定的标准统一上缴。

  1976年,县监理站自立银行帐户,监理与收费相结合。1979年12月后,执行《黑龙江省公
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机动车每月每吨按70元标准征收。1980年,为使纳费手续简便,减
少纳费环节,采取县城内委托单位代收与自交相结合的办法征收,即:监理站与有关单位协商
订立合同,月末、季末通过银行直接托收;未订合同的单位仍到监理站交费;若车辆停驶,需
将牌照交到监理站方能停缴养路费;对未按期交费者,监理人员在路检过程中予以追缴。

  1983年10月后,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养路费标准调
至每月每吨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