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包裹

第三节 包裹




  清末年间,邮局开办包件业务。以“英磅”为计量单位,收发量极少。宣统二年(1910年)
改为公斤计量,包裹收发量略有上升,交寄者多为商人。

  解放后,居民包裹收发量渐增。1950年,开始执行国家统一的邮政包件资费标准。1951年
县邮电局有限收寄15公斤以下的小件包裹,重件交由铁路部门办理。1954年,包裹和快递小包
由100克起重计费改为500克起重计费,快递小包限重 500克,按信函程序处理,按址投递,计
费率比普通包件高 50%。当年出口包件为6 200万件,收入3 000元。到1956年出口的包件除衣
物外,县乳粉厂生产的红星牌奶粉作为当地特产成为居民的主要交寄物品之一。包件年出口量
上升到7 900件,出口收入5 400元。1960年,石油工人与其未能及时迁入的家属、亲友之间的
包件往来增多,出口包件增到 4.1万件,进口包件8.25万件。市邮电局增加库房仍无法容下,
每日露天堆放的包件多达2 000余件。

  1966—1976年,平均每年包裹出口量248万件,比1964年降低47.9%。

  1979年7月1日,开始办理乙类保价包裹业务,同时恢复收取包裹逾期保管费,减少了包裹
库存积压,加快了包裹投递速度。包裹交换量达 5.7万件,其中出口3.77万件,创收入2.99万
元。1984年,出口包件量略呈下降趋势,而个体商户的进口商品性衣物大包渐增,其中贵重物
品保价包件增多。全年出口包件2.25万件,收入2.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