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个体商户
第六节 个体商户
1956年,私营商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大部分私营商户加入了不同形式的合作组织,尚有
32户44人从事个体经营。其中:豆腐业15户26人,豆芽业4户4人,煎饼业3户3人,理发业2户3
人,养殖业5户5人,洗染业1户1人,旧家具业1户1人,中药业1户1人。他们经政府有关部门允
许,作为社会主义商业的补充部分存在,成为个体商户。以后,个体商户无发展。“文化大革
命”期间,割资本主义尾巴,个体商户所剩无几。
1978年,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着补短、补缺、补小、补零的原则,陆续允许一些个体冰
棍小商贩、个体水馆和季节性的个体瓜果滩贩营业。此后,个体商户逐年增加。1980年,国务
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颁布后,个体商户发展迅速,至年末,全县个
体商户发展到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三大行业,共1 178户,从业人员1 173人,商品零售额163
万元。以后,政策进一步放宽,个体商户倍增,1982年个体商户商品零售额达579万元。至1984
年,全县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商户3 099户,从业人员 3 548人,商品零售额1 296万
元。其中纯商业部分的商品零售额为841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总额的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