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合同
第三节 经济合同
根据国务院(78)187号和(79)102号文件精神,安达县于1979年 5月,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与国家经委等有关部门确定的分工管理原则,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内增设经济合同管理
股。重点管理工商、农商、商商之间的经济合同。在维护国家计划,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令
的前提下,坚持自愿合理的原则试点推行。至年末,签证农商合同36份,金额为121万元。1980
年全县共签订、签证经济合同187份、126个品种,金额2 035万元。其中:工商合同175份,124
个品种,金额2 030万元;农商合同12份,品种2个,金额5万元。年末工商合同履约率达92.7%,
农商合同履约率达100%。
此后,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国家颁布了《经济合同法》,签订经济合同者日益增多。1982
—1984年,由工商行政部门签证的经济合同达3 668份,品种 332个,金额6 578万元。此期间,
无因经济合同纠纷需仲裁调解的案件发生,维护了签约双方的经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