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量变换 清末、民国期间,县内以度(长度)、量(容积)、衡(重量)计量。长度以分、寸、尺、丈、
引、里为计量单位,尺为基本单位;容积以升、斗、石为计量单位,斗为基本单位;重量以钱、
两、斤为计量单位,斤为基本单位。中东铁路沿线安达站等地俄国度量衡通用于市。
计量器具:长度量器为尺,有竹尺、木尺。容积量器为斗、升,有木制小底大口方斗、方
升。重量器具为秤,戥子,秤木杆铜星,有小型、大型之分,戥子铜杆凹星,甩于药店,金店。
地积以垧为基本单位,测量器具是弓(1弓=5尺),木制。
民国时期计量单位表
一、长度
二、容积
三、重量
四、地积
安达站市场使用的俄制重量单位是“布度”,也称“普特”。一布度等于30斤。
民国年间,全国没有统一的度量衡标准。境内量器不一,尺有 3种,称大布尺、裁衣尺、
营造尺。斗有 2种,县城和安达站的斗为一种,容量较小,东集镇(今林甸镇)的斗为一种,容
量较大。县城一斗容量与呼兰县斗相似略小,东集镇一斗与省城齐齐哈尔相同。县城一斗容积
是东集镇一斗容积的 1/3左右。即使在同一地区,斗、秤也不一致,大斗、小秤随处可见。奸
商趁计量混乱之机,“大斗进、小斗出”,坑害农民。
伪康德2年(1935年)7月,废止旧度量衡制,实行度量衡新制,统一量器,改用新器。新制
度量衡分“尺斤法”、“米突法”两种。
1、尺斤法
2、米突法
3、尺斤制、米突制对照表
新旧度量衡计量对照表
解放后,度量衡制沿袭混用尺斤法和米突法。常用的长度为公里、米、里、丈、尺、寸,
重量为吨、公斤、担、斤、两,药店用钱、分计量。地积用垧。1959年 6月25日,国务院发布
《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规定公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但市制在人民生活习惯
中仍然保留通用。60年代后,地积用亩,面积用平方米;体积用立方米;容积(量)的器具为斗,
统计部门从1950年开始以重量代替,但在民间,特别是农村,仍然用斗作为量器,直至70年代
末。1981年1月1日,全县统一酱油提吊以斤计量作价改为以升作价。1984年 2月27日,全县遵
照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改用公制计量作价。但民间仍有使
用市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