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制 设治之初,捐税一律豁免,仅收田赋。至宣统二年(1910年)七月,黑龙江度支司在安达设
统税局,征收粮石、烟酒、木石等税。宣统三年(1911年)七月试办预算,划分国税、地方税。
施行税种则有物产税、营业税、交涉税、杂税。名为课、税、捐。课年有定额,不以收入多寡
而增减;斗秤课分为从量征、从价征两种;捐既有从价征,也有从量征;有的商品税、捐并征。
税捐按税源分为属司库收入的为国家税,地方官署收入的为地方行政补助税,就地筹集的为地
方公益税。
民国初年,沿用清末税制。民国元年11月,民国政府公布《国家税及地方税法草案》,规
定国家税23种,安达县开征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出产税、田赋、盐税、统捐、厘金、契
税、牙税、当税、烟税、酒税、糖税、渔业税、牙捐、当捐共17种,地方税27种,安达开征田
赋附加、商税、牲畜税、粮米税、油捐、酱油捐、茶馆捐、饭馆捐、肉捐、鱼捐、屠捐、夫行
捐、其它杂捐、房屋税、国家不课税之营业税、国家不课之消费税、入市税、营业附加税、使
用物税、所得附加税、杂货捐、店捐、房捐、戏捐、车捐、其它杂捐共26种。此外,还有地方
公益税,包括学费、警费、自治费等。
伪满期间沿袭民国旧税制。增加捐目,调高税率。安达县征收的国税有勤劳所得税、事业
所得税、资本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地税、家屋税、出产粮食税、通行税、印花税、酒税、油
脂税、清凉饮料税、特殊收益税、特别卖钱税、交易税、契税等。地方税分为省税、县税、街
村税3种。省、县税又分为交付税、国税附加、独立税3种。
交付税:劳动所得税附加 25%,事业所得税附加25%,法人所得税附加25%,出产粮食税附
加25%。
国税附加:事业所得税附税捐,地方附加税捐,家属税附加捐。
独立税:市民税、族捐、车捐、船捐、牧畜捐、不动产增加捐、不动产取得捐、出租捐、
渔业捐、屠宰捐、电气捐、禁烟特税附加100%、特别卖钱税附加8%。
街村税有国税附加捐、县地税附加费、家屋税附加费、县税附加费、车捐附加费、船捐附
加费、不动产取得捐附加费、出租捐附加费、街村民费、电气费等。此外,地方还有警费、商
捐、警察捐、官房捐、人税、预借、自卫捐、购枪费、田亩捐、壮丁受训费、乡公所捐等一些
不知名目的苛捐杂税。
解放后,根据中央提出的“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本
县废除日伪统治时期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以及旧税法中为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服务的特
殊规定,保留和沿用部分旧税种,即营业税、牲畜税、屠宰税、酒税。此外,执行东北区和黑
龙江省制定的临时税收条例,由省收入的税种有营业税、物资税、统税;归县所有的是产销税。
1950年 1月,国家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税收14种。本县开征货物税、
畜牧交易税、营业税、所得税、摊床营业牌照税、盐商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特
种消费行为税、盐税、农(牧)税、房产税等13种。1953年 1月,根据中央提出“保证税收、简
化税制”的方针,对原工商税制做了修正,简并税种,减少纳税环节,简化征收手续,使税制
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修正后,工商税收有12种。安达开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
印花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等10种。
1958年,国家本着“基本上在原税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对工商税又进行一次改革。合
并税种,简化征收方法,调整部分税率,并统一农业税。这次改革后,安达县征收的工商税有
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集
市贸易税 8种。1963年调整了工商所得税。1973年国家又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试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安达县征收的工商税尚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
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8种。
1981年后,国家对工商税收制度逐步进行改革。1982年 4月19日,国家颁布《增值税暂行
办法》,本县从198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同年3月,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6 月1日,根据财政
部《关于国家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征收国营企业税。1984年10月 1日,本县开始试行国务
院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
安达县历年税收收入统计表
单位:千元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