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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房产 地产

第三节 房产 地产




  一、房产

  (一)房产部门直管房产

  安达县解放后,房产部门根据政府房管政策接管了敌伪遗留下来的全部房产,代管走死逃
亡户房产和产权未确定户的部分房产。社会主义改造后,管理经租定息的房产和投资建设的全
部房产。至1956年,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房产25。4万平方米。其中:公房125 486平方米,代
管33 868平方米,经租定息67 320平方米。全年新建翻修1.3万平方米,维修7 644平方米,总
投资81.7万元。

  1960年安达建市后,为增加居住面积,大批房屋被改修。“文化大革命”期间,公管房产
处于维持状态。1984年,经房产单位直管的房屋建筑面积22.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16.6万
平方米。

  (二)单位自管房屋

  解放后,县政府将接管和没收的部分房产拨给使用单位自行管理。1957年,城内共有单位
自管房产13.4万平方米。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单位不断新建房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后,提倡有条件的单位可自筹资金自建房屋为职工解决住房难的问题。

  1978年,单位自管房产建筑面积28.2万平方米。1979年猛增至87.9万平方米,住宅面积由
1978年的3万平方米增至13.6万平方米,是1978年的4.5倍。1984年开始大规模建设,次年,单
位自管房产总建筑面积达122.6万平方米,占城区总建筑面积的58.8%。其中住宅面积28.7万平
方米,占城区住宅总面积的26.5%。

  (三)私有房产

  解放后,私有房产经过核对原始凭证、各种契约认定后,于1953—1954年房产部门个别颁
发产权所有执照。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出租 3间以上的私房作价归公,实行经租定息制度。
70年代,私人建房须持城建部门批准的建房申请书和竣工报告书,到房产处领取房屋执照,认
定产权。对私房的管理亦由房产部门负责,私对房产出租时须向房产部门登记,由房产部门限
定最高租金。1978年,房产部门再次规定,公方单位不得向个人购买房产。到1984年,城区私
有房产达63万平方米。

  (四)房产管理

  解放后,城内公有房产倒塌比较严重,房屋有人住无人管。为保护公有房产,延长其使用
年限,1948年 7月,县房产管理委员会制定《安达县城镇房产暂行管理办法》,1949年又制定
《安达县城镇房产暂行管理补充办法》。同年11月成立房产公司,负责公有房产的承租、停租、
收租、维修等事宜。下设南横、北横、铁西 3个房产管理所,办理业务。城内成立街道房产委
员会,在房产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街道公有房产和政府代管房产的管理与房产纠纷的调解工作。
1956年,改变租赁手续及管理办法,制定租赁关系、退房手续、奖惩、修缮等制度。1959年,
贯彻“以租养房”的方针,城内成立 3个护房委员会,24个护房小组,开展群众性的护房运动。
1962年,根据省《关于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房产管理体制,实行区设“一员三工”
(即1名管理员、3名工人),后在每个房产管理所设“一员三工”。

  “文化大革命”期间,房产管理一度混乱。出现抢占公房,私自转让公房、拆扒房屋设施、
私房黑市交易以及私建、乱建房屋等现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房管工作。1980年,
县制定《安达县城镇房产试行办法(细则)》。同年,县房产科接管城内18个系统48个单位的职
工住宅,面积为 6.4万平方米。1981年,按照“多建住宅、快建住宅、建好住宅”的要求,广
开门路,采取公建与私建“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个人的建房积
极性。1983年,对违建房屋进行清理,规定单位和个人建房必须履行申请手续,按照城市总体
规划统一安排,禁止私建乱建房屋。

  二、地产

  安达站建站之初,中东铁路局占有 100俄里为安达站“附属地”。附属地的地基由铁路局
管理。出放地基由私人出资购买的归私人所有。伪满期间,北满特别区撤销后,交给地方,由
伪安达县公署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建筑用地归政府管理。1960年安达市建设局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制
定了《安达市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暂行规定(草案)》,征用每垧土地按100—400元给补偿费,一
次付给,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和青苗另加给补偿费。1961年正式制定了《安达市关于国家征用土
地办法的实施办法》,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征用20公顷以下,由市人委批准,20公顷以上
由人委同意,报请专署批准,60公顷以上报省政府批准。”1980年 7月,县建设科规定:无论
是建公房还是私房,一律不准采用“见缝插针”的方式,制止无计划乱建。同时规划出 6处建
筑区,可建房屋18.3万平方米。1982年,政府制定《关于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几项规定》,将
天泉公社生产用地、建设用地、居民个人建房用地分别划给农业科土地办和城建科管理。1984
年 5月,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批准的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划拨土地,发放用地许可证,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违反土地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清查登记、发放房产权属证书,建立土地档案、征收土地使用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