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治理
第三节 治理
一、防止污染
1973年,环境保护办公室成立后,对防止新污染的产生制定了“三同时”措施。即在进行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对其中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
但执行情况不甚顺利,一些厂家因受资金等因素限制,防污染工程未能同时投入使用。1975
年 4月,环保办公室再次强调“三同时”原则,要求在审批项目和批准基建用地时,对防污设
施一并考虑,并责成有关单位将必要的计划、设计图纸等资料抄送环保办,以便监督执行。至
1977年,县内3个基建项目的“三同时”措施未能得到实施。
1979年,纺织厂、针织厂、酿酒厂扩建,因无“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治理项目,未
能通过审批,后来增补治理措施,才予恢复。从此,“三同时”措施成为制度,大中型建设项
目都必须通过环保部门审批,凡没有“三废”治理设施的项目一律不批,新的污染明显减少。
二、治理污染
治理废水 1979年,环保部门分析水质化验结果后,与卫生、计量部门合作提交了《关于
自来水水质变坏的报告》,决定打深水井,取第四纪承压水做饮用水源。同时,在县城范围内
制止打渗水井。1980年,铁东区居民改用深水井,井口用水泥密封,防止污水渗入。同时,修
建北七道街和北引路的排水暗管工程,解决针织厂、纺织厂、制毯厂、食品厂、制酒厂等厂家
的废水排放问题。此后,一些工业企业开始使用循环水,有的厂家修建水池,实行污水外运至
城外,有的厂家采用无氰电镀工艺,减少废水污染。至1984年,废水排放问题虽经多方努力,
但污染情况未能根治。
消烟除尘 县城工业发展的同时,各种炉窑日益增多,起初不注意消烟除尘,煤烟和粉尘
自由排放。污染大气。1974年,县城内有各种炉窑106个,全年排放粉尘和煤烟约1 000吨。为
消减烟尘对大气的污染,是年12月,开展群众性的改炉运动,有15个单位的燃油锅炉采取雾化
燃烧、加大风速和风量的办法,基本上不冒黑烟。1975年,环保部门要求对95台燃煤锅炉进行
改造,但因锅炉陈旧,投资较大,未能全部实现。是年全县共有大小锅炉 128台,改造90台,
改造后节约燃料 10%。燃油锅炉采用“龙卷风式雾化器”和“机械—蒸汽双重雾化器”雾化燃
烧,有18台燃油锅炉基本消灭了黑烟。1976年,对磷肥厂、炭黑厂等重大污染源进行督促检查;
在标件厂推广了哈尔滨车辆厂改造燃油炉经验,消灭锅炉黑烟。至70年代末,虽然各方面竭力
抓消烟除尘工作,但空气污染情况仍不能彻底解决,环保部门与有关单位一面抓锅炉改造,另
一面对排放有毒气体的企业进行重点治理。1981年,炭黑厂采取安装“脉冲袋滤器”、修“沉
降室”等措施,减少黑烟,并被列为国家重点治理工程项目。其中尾气发电工程已由国家贷款
开工,完成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 60%。同期,县内燃油锅炉因油料供应受限全部改为燃煤炉,
减少了黑烟污染。1982年全县开始推广“双炉排”新式锅炉,消烟除尘工作收到较好效果。至
1984年,城区主要街道的烟尘明显减少,炭黑厂的“大黑龙”、沥青厂的尾气也得到了治理,
大气环境有所好转。
噪音、废渣等污染的治理 工业废渣主要是炉灰,全县城工业炉灰均供给砖瓦生产厂家作
内燃料,磷肥厂废渣由水泥厂回收作为生产原料。
治理噪音的主要措施是:制止城内室外高音喇叭播放文艺节目、机动车辆不准高声鸣笛;
对机器生产噪音超标的单位限期解决,要求设置隔音室或挖防振沟。个别工厂采用设隔音室、
挖防振沟等措施消除噪音污染。
三、处理污染纠纷
磷肥厂 1974年6月,磷肥厂跑酸,污染附近农田及草原770余亩,使太平桥大队等单位的
农业生产受损失,当年赔偿人民币 7.9万元。1974—1983年,累计赔偿污染损失费达81.4万元。
炭黑厂 1973—1984年,排放生产尾气中的炭黑颗粒影响植物的光合作用,使作物减产。
赔偿发展大队损失费23.8万元。
大庆石油学院 1977年 4月18日,排出污水淹没城郊公社新青大队耕地,经协商石油学院
赔偿损失8 000元。
沥青厂 1977年后,沥青厂排放的尾气使附近地区的人、畜、农作物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
响与危害。1978年7月31日、8月 2日,1982年6月30日,该厂3次发生氧化釜冒釜事故,高温沥
青喷洒在附近铁西大队、丰收大队的农田里,经协商,该厂赔偿损失5 880元。
大庆化工总厂、热电厂、化肥厂等单位生产废水沿安肇新河流入万宝山乡境内,冬季污水
积冰,夏季融化横溢,使数万亩草原及耕地浸泡在污水中,影响农牧业生产。1984年,县政府
调查表明:淹没草原及耕地计 6万余亩,多年经济损失累计60多万元,此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妥
善解决。
四、收缴排污费
1981年,本县开始征收超标排污费,由环境保护事业管理站负责。大部分企业按规定交费。
为扶持亏损企业、青年办厂和手管企业,是年11月后,执行省环保局提出的市县自行掌握的内
部“三不收”(即亏损企业、青年办厂、手管企业不收排污费)原则。1982年,根据国务院发布
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县收缴排污费
工作遵章进行,步入正轨。是年收缴74个单位排污费4.7万元,1983年收缴135个单位排污费19.3
万元,1984年收缴115个单位排污费1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