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下序
第十五篇 公安 司法
篇下序
本县警察机构始建于光绪三十三年(1967年),直至民国年间,案件多由县知事亲审,肉刑
加身及榨取钱财现象甚多。
伪满期间,日伪当局为进一步强化政法工具,设置了庞大的警特机构,使其成为一个镇压
人民群众,维护日本侵略者利益的武装组织。
1946年 2月,正亚街解放后,即成立公安局。人民公安机关设立后,在打击国民党残余势
力和剿匪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解放后,为维护人民民主专政,于1949年 3月,正式成立
县人民法院。1950年 9月,成立县人民检察署,1955年改称为人民检察院。至此,建立健全了
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三个政法机关的组织机构,彼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
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1957年10月,受“左”的思潮影响,法院内法律顾问处被撤销。1959
年 2月,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为政法局,不久又恢复原机构。“文化大革命”中,公
安局、检察院、法院三机关受到冲击而瘫痪。1968年 1月,成立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对
政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8月,恢复县公安局、法院机构。1978年8月,恢复县人民检
察院机构,政法工作开始走上正轨。1980年 8月,县司法局成立,负责宣传法制,管理法律顾
问处、公证处的工作。1983年,开始对全县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维护了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