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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警政机构

第一章 解放前县公安机构

第一节 警政机构




  一、安达县警政机构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安达厅通判翟文选创设巡警总局,局长由翟文选兼任。局内设提
调、书记各1名,巡警10多人。划全境为东南西北四乡,各乡置巡官1名,常警3—4名。乡以下
分数区,区设巡长 1名,置预警数名,有事则聚,无事则散,又称义务巡警。厅城商户雇用商
巡20名。宣统元年(1909年),巡警总局改称警务公所。原局内提调改称警务长,增设稽查、总
务、司法、卫生、庶务、书记各1名,附设差遣队。全厅共划分5个警区,城区为 1个警区,设
巡官、巡长、巡记各1名,取消商巡,设巡警30名;东、西、南、北四乡各设1个警区,共有巡
警18名。

  民国2年(1909)2月,安达厅改县,警务公所随之改称警察事务所,所长由县知事兼任,巡
警改称警察。民国 3年(1914年),改警察事务所为警察所,所长仍由县知事菲任。城区设派出
所1处,四乡共设派出所6处,每所设马警5名。四乡民团改为警察。民国5年(1916年),改由警
佐任所长,县知事为监督。

  民国18年(1929年),警察所改称公安局,内设总务、司法2个股,另设1个警察马队,有马
警37名。在城乡设 3个分局。第一分局驻城区(今任民镇),下辖火石山分驻所;第二分局驻洪
家店(今文化乡辖),下辖太平山、青肯泡 2个分驻所;第三分局驻孙家帽铺(今老虎岗乡辖),
下辖绥和管分驻所。

  二、安达站警政机构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省督办宋小廉在安达站设立铁路交涉分局。由交涉分局专员与俄
国领事或会审员,共同审理租界内中、俄双方人员发生的事端和盗窃等案件。至民国5年(1916
年),安达站铁路交涉分局撤销。

  民国10年(1921年)3月1日,东省特别区成立警察管理处,共分五大警区,安达站划为第四
警区。同时,在安达站设立第四区警察总署,辖区自松花江北岸起至博克图站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