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户籍管理
第三节 户籍管理
设治之初,户籍由巡警总局管理。每年按男丁、女口、年龄、民族等项目统计上报,作为
征收人丁赋税的依据。民国初年,成立警察所,户籍改由警察所管理。实行警区管理制。伪大
同 2年(1933年)12月22日,伪满制定《暂行保甲法》后,伪县公署实行保甲户口管理制,即:
以户为单位,设户长;10户为 1牌,设牌长,10牌为1甲:设甲长;若干甲为1保,设保长。年
满18岁以上的居民发给居住“身份证”由甲长检查户口。伪康德 3年(1936年),又制定施行细
则十六条,规定一人犯法全家遭殃,一户出事株连10家。年满18岁以上的居民必须亲自到保公
所领取“身份证明书”,无“身份证明书”者,即被视为“不法分子”。
解放后,户口由县公安局管理。1948年 5月,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安处《关于城市实行
居民证》的指示,本县开始在城镇清查登记户口。8 月,颁发居民证,一般居民发给蓝色居民
证,凡被政府剥夺公民权的居民发给白色居民证。
1949年4月9日,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安部颁发的《关于户口变动的管理实施办法》,县
公安局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移居、来客、旅行等事项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户籍管理
工作开始走向正轨。1950年,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公安部通知精神,农村户口划归区政府管理。
次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本县城镇户口划归公
安派出所管理,县公安局负责全县户口管理工作。
1953年,根据黑龙江省公安厅《为做好户口整顿的几点意见》的精神,县公安局对安达、
任民、萨尔图 3个镇的户口进行审查,共查出各种差错1 218件。其中:隐瞒年龄593件,订正
姓名376件,订正民族 2件,职业变更187件,改正文化程度39件,其它问题21件。同时,对查
出的 353名无户口的外流人员,采取先取保落户,以后查证的办法给予落户。1956年,县公安
局对安达、任民、萨尔图 3个镇居民户口进行复查订正,换发新户口簿,并在机关、企业、学
校团体设26名兼职户口员,实行户口员与派出所联系汇报的管理制度。
1958年开始至1980年,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户口登记管理机关,实行人民公社与生产大队
两级管理制度。1981年,农村各人民公社均设置公安派出所,所辖区的居民户口由各派出所分
别管理。1984年,农村各人民公社改乡,仍由乡公安派出所管理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