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检察
第三章 检察
第一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主要负责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做出批捕、起诉与否
的决定,并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一、审查批捕
1955年7月,县人民检察院独立办公后,开始承担审查批捕工作。1959年1月后,审查批捕
工作执行“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应当比过去少”的政策。1980年1月1日起,严格遵循《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审查批捕工作。1955—1984年 (其
中1964—1978年无统计资料),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2 838人,经审查批捕
的2 381人,不批捕的278人,公安机关撤回的83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96人。
二、审查起诉
1955年 7月,县人民检察院全面承担审查起诉业务。至1963年,共受理公安机关侦查总结
后移送的各类刑事人犯1 093人,经审查后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1 062人,免诉的31人。
1979年后,审查起诉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及法律所规定的程
序,进一步完备手续。1980年 7月,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重大刑事案件提前阅卷、
审讯,及时调查罪证,加快办案速度。1980—1984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 221人,起诉1 030
人,不诉52人,补充侦查139人。
三、出庭支持公诉
1950年 9月,县人民检察署建立初期,与公安局合署办公,诉讼程序不完备,尚未开展出
庭公诉工作。镇压反革命运动期间,公安局长兼检察长,在公开审判时,检察长以公诉人的身
份出席法庭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1955年 7月,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后,
根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开展出庭支持公诉工作。除少数轻微案件外,均出庭支持公
诉,发表公诉词,揭露犯罪,宣传法制,教育群众。1981—1984年,县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的案件561件,在法院公开审理时,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541件,占公开审理案件总数的98%。
四、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主要是监督公安机关在侦查、预审、执行逮捕等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规定,
发现和纠正错捕、漏捕以及刑讯逼供、诱供和其它违法乱纪行为。1979—1984年,县人民检察
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纠正公安机关定性不准22人,防止错捕 3人,追回漏捕人犯
24人。
五、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主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过程中:法庭组成人员是否合
法;审判人员对当事人的权利是否交待清楚;审理案件是否按法律程序进行;审理案件裁定是
否正确;审判过程中是否妨碍诉讼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做出的判决是否合法正确等六个
方面实行监督。1979—1984年,县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量刑不当提出复议和向上
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议书的8人,人民法院及时改判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