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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纪检察

第二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受理案件
的范围是:刑讯逼供案,诬告陷害案,破坏选举案,非法拘禁案,非法管制案,非法搜查案,
报复陷害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伪造陷害隐匿罪证案,侵犯通讯自由案,泄露国家机
密案,玩忽职守案,体罚虐待犯人案,私放罪犯案等。

  1955年 7月,查处法纪案件列入县检察院自办案范围。对构成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
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978年后,设立专门机构,开展法纪检察工作。1980—1984
年,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渎职和重大责任事故等法纪案件 8件,
其中侦查终结后起诉到人民法院判处 2件。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
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