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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检察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工作的范围,主要是承办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挪用国家救灾抢险款物、
假冒商标、盗伐乱伐森林等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此类案件的侦查、公诉等整个过程,均
由县人民检察院自理。

  1955年 7月,县人民检察院开始自办经济案件。查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职工贪污、
盗窃、投机倒把、严重违法等案件。1958—1962年,共办理各种经济案件 201件。其中:起诉
到县人民法院判处的 127件,免诉的60件,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党纪、政纪及其它处理14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检察工作被迫中断。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经济检察工作。1979
—1984年,共查处各种经济案件86件、68人。其中:案件终结依法起诉人民法院作有罪判处的
24件、30人;依法免予起诉的21件、28人;建议主管机关作党纪、政纪及其它处理的28人。为
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达102 7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