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所检察
第四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是对监管场所(监狱、劳改队、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
察、以保证政策和法令的正确实施。在监管场所检察中,遵照“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动
改造方针和坚持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劳动生产与政法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检察。
1958—1962年,共检察黑龙江省十八劳改支队38次。对判刑改造的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分子
中再犯罪的加刑26人;对改造好,认罪服法的减刑 5人;提前释放30人。促使罪犯认罪服法,
接受改造。“文化大革命”期间,监所检察被迫停止。1978年 8月,县人民检察院恢复监所检
察工作,由批捕科承担,并设检察员 1名,驻看守所进行监所检察。1979—1984年,共检察看
守所、收审站、拘留所 107次,发现处理问题61件。先后对在押人犯进行党的政策和法制教育
13次,保证监所的安全和狱政政策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