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判制度
第四章 法院
第一节 审判制度
清末至民国年间,沿用清末司法审判程序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安达县为第四审级。
伪康德 3年(1936年),伪满颁布《法院组织法》后,依照该法规定,安达县敌伪司法机关
为第四级,组织形式为独任审判。
解放后,建立人民司法机构,废除旧法,遵循解放区司法原则,实行三级两审制。新中国
成立初期,对反革命案件和其它死刑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1950年10月,根据最高法院的指示
精神,对判处 5年以上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实行三级终审。同时,采取公开审判的形式,并
临时邀请机关、团体和各界人士参加陪审。1953年,以普选方式选出陪审员 395名,建立一审
陪审制。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开
始实施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公民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及公开审判、陪审、回避、合议等审判
制度。1955年 6月,设立法律顾问处,实施律师辩护制。同年11月,对第一审反革命案件实行
上诉制。此后,各类案件均实行两级终审制。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中,法律顾问处被撤销,辩
护制自行取消。此后,公开审判制度被忽视,陪审制度削弱。“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审判
制度和程序被践踏殆尽,审判工作无法可依,定罪、量刑混乱不堪。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加强了民主和法制建设,开创了法制建设新时期。以后相继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院组织法》等一系列重要法规。1979年,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本县成立审判委员会。同
年11月,恢复设立法律顾问处。在审判程序、制度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合议制、人民陪审制、
辩护制、审判监督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审理,执行陪审制、合议制、
回避制、陈述和死刑复核制以及上诉(抗诉)、申诉等各种诉讼程序和制度,使审理案件有章可
循,置于人民监督之下。1982年10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在
民事审判中将以“调解为主”的原则,改为“着重进行调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