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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反革命案件新中国成立后,县司法机关对双手沾满革命志士和人民群众鲜血的汉奸、特务、
反动军警、土匪、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进行打击和惩办。
1950年 1月至1959年3月底,共审结反革命件227件,占审结各类刑事案件总数的9.7%。镇压打
击反革命势力,保护土地改革的胜利成果,确保抗美援朝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1960年后,隐藏在安达市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和现行反革命分子,利用台湾当局叫嚣窜犯大陆的
时机,猖狂进行破坏活动。本市1961年、1963年、1964年 3年共审结反革命案件49件。进一步
打击反革命分子,安定民心,稳定了社会秩序。“文化大革命”期间,审结了大量反革命案件,
后经复查全部予以平反纠正。1977年后,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1980年,依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本县无审理反革命案的管辖权。1977—1984年,共审结反革命案1件。

  经济案件 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中,依据《惩治贪污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
惩治贪污和盗窃国家资财的经济案件78件。1955—1966年,共惩治贪污、投机倒把、盗窃公私
财物等破坏经济建设案件150件。

  1982年,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五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加强了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全年
受理经济犯罪案件19件。

  危害社会治安案件 1979年末,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幅度内从
重判处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犯、对其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特别
严重、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同时,执行“打击少数、争取教育多数”的方针和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1983年 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
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依照“从重从快,
一网打尽”的方针,连续发动战役,集中力量打击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至1984年末,依法审
结刑事案件638件。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从重判处,使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

  1950—1984年,本县共审结杀人、抢劫、强奸、盗窃、妨害婚姻家庭罪等危害社会治安的
刑事案件 4 113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保护了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了公民生命财产的
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