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解放初期,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是封建婚姻关系引起的离婚案件。当时,社会上
存在着以包办婚姻、男尊女卑、一夫多妻为主要特征的封建婚姻家庭关系,法院坚持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950年 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后,通过民事审判活动,支持群众争取婚姻自由,促进妇
女解放运动和生产力的发展。1950—1959年,处理婚姻纠纷 1 651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4%。
1961年后,本市人口增多,因经济困难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剧增。1961—1962年,审结婚姻纠纷
案件865件。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事审判机构被撤销,大量民事纠纷由群众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
位处理,民事审判处于无人过问状态。此期间发生的婚姻纠纷案件,多数是因夫妻一方有政治
问题所致。1973年,恢复受理民事案件,受理婚姻纠纷案件,多为买卖或变相买卖婚姻所致,
农村尤为突出。1979年后,因道德败坏、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及草率成婚而引起的离婚
案件大幅度上升,导致婚姻纠纷案件增加。1979年离婚案件为54件,至1984年增至237件。
1950年至1984年,共审结赡养案件75件,抚养案件35件,扶养案件 108件,继承案件56件,
房屋案件131件,赔偿案件1 286件。
二、债务纠纷案件
解放初期,债务纠纷案件较为突出。大多数是生活上的无息小额借贷,案件的原、被告单
一。其中一部分是解放前的债务纠纷。1950—1959年共审结 284件。此后,随着社会主义生产
关系的确立,债务案件逐年减少。1960—1979年共审结 243件。1980年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
展,出现了新的债务纠纷案件。债务由过去的生活消费转化为生产、商业的经营费用,案件的
原、被告不再是单一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均发生借贷
关系。1980年受理4件,至1984年上升到4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