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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审判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1年 6月,县法院开始设经济审判庭,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初期,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和
经济犯罪案件,后改为只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当年受理经济纠纷案 4件,均为国营企事业单位
之间的经济纠纷。1982年《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开始受理法人同个体工商户之间、农村社员
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当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9件,审结9件。1983年受理13件,审结11件。1984
年,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开始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和工业、林业、农业、企业内部承包合
同纠纷案件。当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40件,审结3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