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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关



   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关

  民国、伪满期间,虽有司法科、司法股,但无司法行政业务,只负责承审判案等任务。

  解放后,成立县司法科,是为法院前身,也与司法行政工作无涉。新中国成立后,司法行
政业务开始由法院承担。

  1963年,安达市法院内设司法科,办理司法行政业务。1965年,恢复县法院时未设司法科,
司法行政业务仍由法院承担。1979年10月,成立法律顾问处,设律师2名,由法院代管。

  1980年8月,安达县正式成立司法科,设科长1人,科员3人,律师2人。无内设机构,下辖
法律顾问处。其主要任务是开展民事调解和法制宣传工作。1982年 5月,成立公证处,设副主
任公证员1人,公证员1人。1984年,司法科人员编制增至10人,设副科长2人,科员4人,律师
2人,公证员2人。形成了公证、律师、调解、法制宣传等多功能配合,多手段协调的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