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证事务
第三节 公证事务
本县未设公证事务机构以前,公证业务由法院承担。1982年县公证处成立后,开始承办公
证事务。主要任务是证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各种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
文书和无争议的事实,确认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目的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安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县公证处确定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合同
(契约)、委托、遗嘱;证明继承权;证明财产赠予、分割;证明收养关系;证明身份、学历、
经历;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
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对于追偿贷款、物品的文书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
制执行的效力;保存证据,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1982年5月至1984年,县公证处共办理公证1 279件。其中:城市经济合同57件,农村经济
合同1 178件,民事权益35件,涉外公证9件。共收缴公证费4 2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