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人民调解
第五节 人民调解
1954年,根据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全县各区均建立人民调解委
员会,县城及农村的街、村,建立人民调解小组,用以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当时,各人民调解委员会隶属县
人民法院领导。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工作停止,人民调解组织也随之被取消。
1973年后,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相继成立。至1980年,全县16个公社、198 个大队及
安达镇69个街道居民委员会,共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525个。同年,人民调解工作由人民法院
移交司法科。1984年,全县共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626个,人民调解委员已达2 976人,全县自
上而下形成人民调解管理网络。各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调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
社会安定。1981—1984年,共调解民事纠纷10 97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