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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下序

第十六篇 民政

篇下序


  清末、民国年间,无民政办事机构。伪满期间,伪县公署内务局设行政股,负责日本移民
和赈恤事项。

  解放后,民主政府于1946年10月26日将行政科改为民政科。以后,各区政府相应配备专职
民政干部。主要负责义仓赈济,征兵,组织军粮军鞋、支前担架队,接收伤兵,为军烈属代耕,
残废、牺牲抚恤等项工作。新中国成立初期,普选及行政区划工作纳入民政科。50年代初,民
政工作主要是动员青年参军参战,组织战勤民工担架队,支援抗美援朝。以后,随着社会主义
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民政工作内容和任务不断变化。

  1960—1964年,市民政局工作主要任务是为油田开发建设服务。1965年,恢复县民政局。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政部门受到冲击。1968年 1月,民政局撤销,其业务并入县革委群
众工作委员会。次年与劳动部门合并为民政劳动科。1972年11月,恢复民政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政工作走上正轨。1984年 1月,县民政科改称民政局。其工作
内容扩展到基层政权建设、抚恤优待、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困难补助、收容遣送、殡葬
改革、退伍复员军人安置、婚姻登记、福利事业、福利生产、行政区划及侨务、普选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