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拥军优属第一节 优属 解放后,优待军烈属工作纳入民政工作日程。1947年 6月,为鼓励前方作战的民主联军将
士,县政府特规定农历五月初五为优属日,发动群众于此日到军属家慰问。其主要形式是:为
军属担水扫院、铲趟大田;以区村为单位召开专门会议或流动谈话会,征求军属意见,为军属
办实事;给参军者写慰问信;做到有钱出钱、有粮出粮。此外,城区公营商店在优属日为军属
优待天。同年,县委作出《关于扩军和优抚工作的决定》,规定:各级党的组织要做好对军人
家属、烈士家属、残废军人的优待工作,节日进行走访慰问,平日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
际问题。
新中国成立初期,优属工作又有进一步加强。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
县人民政府采取各种形式优待和慰问军烈属。召开座谈会、“双拥”大会,为烈属、军属挂光
荣灯、光荣牌,帮助优抚对象做好事,发优先证,送年画、年货、慰问品及慰问信。这些活动
年年进行,已形成社会风气。
1980年,全县推广“三化”(群众化、经常化、制度化)经验。农村大队、生产队建立基层
民政组织和拥军优属工作小组,制订拥军优属公约。至1982年底统计,全县有 41%的农村大队
和45%的城镇街道达到“三化”标准。次年6月,召开全县优抚“双先”代表大会。会上表彰61
个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245名先进个人。
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是党和国家对优抚对象所采取的一项长期政策。群众优待有 3种形式:
群众代耕,优待劳动日,优待金。
群众代耕 主要优待对象是农村无劳动力的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1947—1948年土
改过程中,优待对象首先分得质量较好、数量较多的土地、牲畜和房屋,当地政府组织群众代
其耕种。代耕方法是:由烈军属自找对象,包给一户耕种;或由互助组代耕;将代耕费交给烈军
属,自己找人耕种。代耕的原则是先前方,后后方;先主力,后地方;先烈军属,后工属。代
耕数量一般是烈军属以3—4公顷地为限,工属以3公顷地为限。1947—1949年,共有军属2 697
户、土地8 577垧,其中代耕地为2 047垧。1952年后,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代耕的原则,改
变过去由村委员负责代耕的规定,代耕地逐年减少。当年代耕地为3 536垧。次年代耕地为2 823
垧。1954年后,初级社已成为农业生产主要组织形式,由群众代耕的形式也随之发生变化。烈
军属入社后,代耕地由合作社负责,按地分粮。以后,均采用这种形式。
优待劳动日 1956年,全面贯彻优抚政策,发动和扶助烈属、革命军人家属、复员建设军
人和残废军人积极参加农业合作化运动。对农村中没有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志愿军家
属(包括失踪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重残军人、重病复员军人,实施优待劳动日政策。春
季评分自己记,秋季合作社以全社每人平均所得劳动日为标准,受优待户的农副业生产的劳动
收入和其它固定收入达不到此标准的,全部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补足。保证享受优待的烈军属和
残废军人的生活水平等于或高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全县当年有 172户享受优待劳动日,其中:
烈属43户,军属108户,残废军入18户,复员军人3户。下拨优抚费46 520元。1960年,全市农
村共有烈军属及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和重病复员军人1 273户,享受优待劳动日的317户,占总户
数的25%,共优待260万个劳动日。
1962年,采取“决分预评,一次完成,发证到户,抓好预分,情况变化,合理调整”的评
定方法。每年年初经过预评发给优待劳动日通知单,年底生产大队收益分配时落实兑现。1964
年,决分中享受优待劳动日的对象与1963年相比,户数由1 038户增加到 1 132户,增加3.91%;
人数由5 087人增加到5 922人,增加16.4%;优待劳动日由126 757个增加到143 382个。
1979年,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普查,落实各项优待补助政策,按标准对优待户进行调查,
保证优待质量。附表:
1979年全县优待劳动日情况表
单位:人、个
优待金 1980年后,随着农村各种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行之多年的一套优待、供给、补助
方法也相应发生变化。1983年初,民政部门组织大型试点调查组,深入任民公社摸索方法,总
结经验。改优待供给实物、补助工分为现金,在全县推广。全县共落实优待户552户、2 451人,
优待现金 136 738元。同年,全县农村普遍落实义务兵优待政策,优待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一个
强劳力全年收入的2/3计算。当年共优待830人,优待现金315 928元,平均每个战士达380.6元。
1984年,全县共落实优待金(含义务兵优待) 44.95万元。
国家补助 1961年前,国家对生活、子女入学等方面有困难的优抚对象:一直采取临时补
助的办法。1962年 4月,省人委批转的《民政厅关于农村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意
见》中明确规定,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继续由生产大队或生
产队在给予优待劳动日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实行国家定期定量补助。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具体
对象是: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烈属和孤老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
遗孤和虽有亲属但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已经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
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生活有困难的在乡的三等残废
军人;生活有困难的退伍红军老战士、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抗日战争时期
入伍的和1950年以前的复员、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
人。补助标准;农村烈属每人每日 2元,其它优抚对象每人每日2—4元。1964年,享受城市定
期定量补助的对象由1963年的148人增加到166人,金额由13 079元增加到22 220元。“文化大
革命”初期,农村定补工作被迫停办3年,1972年才得以恢复。
1979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精神,对此
项工作进行调整,重新明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农村烈属提高到 8—10元,其它优抚对象提
高到10—15元。至1980年,全县共有415户489人享受国家定期补助,金额达54 870元,比上年
同期增2日146户,增加金额达18 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