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抚恤 国家对牺牲、病故、因伤致残的革命军人和伤亡的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实行抚恤。
一、烈士抚恤、因公牺牲和病故抚恤
1948年,按照《东北解放区爱国自卫战争阵亡烈士抚恤暂行条例》进行抚恤。抚恤的主要
对象:凡东北解放区内的东北民主联军阵亡或为公捐躯的烈士遗属和在抗日战争对期殉难的烈
士遗属。由政府发给抚恤金一次,以高梁 5 000斤为标准,对其家属按烈属待遇。1949年烈士
抚恤标准为一次给2 000斤高梁。1948—1949年,全县共有烈士35 名,发放抚恤粮67 200斤。
1950年,国家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
《民兵民工伤亡褒恤暂行条例》,规定统一的抚恤标准。1950—1954年,烈士按上述标准抚恤。
抚恤范围规定为革命军人、人民警察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银行 (指行政编
制)的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其中,1952年对125名烈士、10名病故军人分别发放抚恤金1.1
亿元(东北流通券)。1955年,按照内务部新的抚恤标准进行抚恤,并将原来的抚恤粮改为抚恤
金,由民政部向其家属一次发给,并分别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
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1962年初,根据省民政厅的通知,对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
的军人家属进行抚恤。全市共有抗美援朝失踪军人家属 115户,其中合乎国家规定发给证明和
追恤费的77户,共支出抚恤费13 860元。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民政部发出通知,
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进行调整。1980年 6月,按照《革命烈
士褒扬条例》,将烈士抚恤和因公牺牲(不称烈士)抚恤分开。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比因公牺牲
标准各级均增加抚恤金300元。1984年4月 1日,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一次
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了新的统一标准:班长、战士级抚恤标准 2 000元;连排职或二十
一级以下干部抚恤标准2 100元;团职或十五级至十八级干部2 300元;师职或十四级以上干部
2 400元。当年发放牺牲病故抚恤费19 000元。
二、残废抚恤
按照国家规定,本县对革命残废军人,按不同残废等级实行终身抚恤。1947年。残废等级
分为三等九级。1950年,国家统一规定残废等级及抚恤标准。残废等级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
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分别发给《残废抚恤证》。 (后于1963年、1972年、
1981年3次换证)。1953年前发放抚恤粮、优待金,以后改为抚恤金。1965年,对在乡三等革命
残废军人发放残废补助费。补助标准:不分因战因公,三等甲级每人每年补助24元。当年对262
名残废军人发放了补助费。1972年,进行评残换证工作,全县共有残废人员 606名,准予换证
的594人,占98.5%。其中特等1人,一等9人,二等甲级58人,二等乙级129人,三等甲级189人,
三等乙级 209人。1978年,将在乡三等革命残废人员残废补助费改为残废抚恤费,由一年一次
发放改为每年1月、7月两次发放;在乡三等残废人员病故后,除已领残废补助抚恤外,另发给
家属相当于死者半年的残废抚恤费;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在乡特等、一等残
废军人,逐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国家还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在职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在工资和生活困难等
福利待遇方面均给予照顾。1984年,全县共发放残废抚恤费53 428元。
1984年革命残废军人残废等级情况表
单位:人
安达县历年抚恤、定补金额统计表
单位:元
续表
注:其它开支,包括医疗补助、烈士碑(塔)维修、拥军优属会议、表彰奖励、临时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