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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复退军人安置

第三节 复退军人安置




  解放后,县政府对因战致残和因病复员的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采取分散回原籍参加
地方生产措施进行安置。1948年,全县安置荣军65人,安置复员军人43人,送回原籍7人。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不断得到
加强。1955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采取“归口包干”的办法,
集中力量,对有工作能力,不适合农村生产及有一定文化技术人员进行妥善安置。至年底,共
安置复员建设军人 357名。其中,城镇和农村个别有技术的复员军人被安置到各机关、企事业
单位、学校、国营牧场等部门工作的计有214名。

  1957年,根据省委和省人委《关于做好接收安置复员军人工作的联合指示》, 县委于3月
初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配备 5名专职干部,具体负责军人的接收和安置工作。各乡社均确定
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全县城乡利用宣传车、黑板报等形式进行拥军宣传。农村部分乡社事
先做好摸底工作,为即将回乡的复员军人初步确定生产职务,准备好口粮和住房。仅上半年就
安置复员军人73人,占上半年接收总数103名的70.8%。

  以后,志愿军转业工作结束,县转业建设委员会也随之撤销。

  195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确定“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的安置原则。本县根据省规定的“从农村参军的,应回到农村,从城镇参军的,仍回城镇,从
原工作岗位和学校参军的,应分别复工、复职、复学”的安置办法,当年对67名复员军人和204
名退伍义务兵均按原则进行妥善安置。1963年 7月28日,重新组建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
同年接收退伍军人91名,其中安置复工复业的20名,安置在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18名,安置
在农村公社的52名。

  1969—1972年,本县复员退伍军人被国家统一分配到外地的共 722人。其中:1969年去大
兴安岭林区的409人;1970年去哈尔滨星光机械厂的203人;1971—1972年去大庆油田的110人。

  1973年,历年的退伍军人均在县内安置。1976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 543名,其中复员干
部5人,在职入伍的18名,城镇入伍的34人。经省、地批准,安置在重点用人单位的133人,复
工复职的2人,去国营牧场的41人,其余365人返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

  1981年,本县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次年,根据中央五部的通知精
神,在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上,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和区别对待的原则,按退伍军人在
部队的表现和服役年限进行区别安置。1984年,全县将安置工作重点转向农村。一是对独身、
病残退伍军人进行重点照顾,以保证其生产、生活、治疗的需要;二是对学有专长的退伍兵,
积极请乡、村组织进行合理安置,发挥一技之长;三是为退伍军人劳动致富创造条件。当年共
接收退伍军人651人,安置38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