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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孤儿弃婴收养

第三节 孤儿弃婴收养




  民国19年(1929年),安达县万国道德分会派人赴河南、绥远等处放赈, 带回灾童孤儿200
名,安置于喇嘛甸车站附近的孤儿教养院。由社鸣九家每年捐助一定资金作为经费,采用半工
半读方式教养孤儿。民国20年(1931年) 6月,改为孤儿教养所。主要“以收养无依孤儿,教之
识字学习技艺,使其能自立为目的”,分设总务、教育、工艺、农业4科,每科设主任1人。伪
大同2年(1933年),将有家可归、18岁以上的孤儿120名送回原籍。其余年幼及无家可归者80名
仍照常教养。同年7月2日,将总务、教育、工艺3科迁至安达站北二道街。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社会上无家可归、流浪街头的孤儿,一般由生产教养院收容抚养、
教育,1952年收养孤儿10人。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孤儿由当地敬老院教养,人数很少。
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孤儿数量明显减少。但由于受重
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影响,70年代末期,社会上出现遗弃女婴的现象。被遗弃的正常女婴,一般
多被无子女的家庭收留抚养,作为自己的子女。其余极少数弃婴由各乡镇敬老院收养。